第二章 勘界实施及成果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县际间勘界工作实施前应按照任务要求,编制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附录1的要求。
第十条 勘界工作报告与评审验收
勘界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附录2的要求。
勘界工作报告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勘界领导机构会同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一条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涉界方应就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初拟草案进行充分协商或协调,最终形成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附录3的要求。
第三章 界线表述
第十二条 界线编码
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编码采用10位编码制,编码由省级代码加涉界县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以下简称代码简码)组成,其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确定,代码简码数值小者在前。
第十三条 界线命名
界线的命名一般由涉界县的简称加“线”字组成,代码简码数值小者在前。
第十四条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号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码由界线编码加点顺序号组成,界线编码在前,点顺序号在后。点顺序号一般应沿界线起点由岸向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末端为序,每条线统一进行编排。
第四章 界线登记与海岸界桩
第十五条 界线登记
界线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海岸界点坐标、拐点坐标等。登记表的具体格式见附录4。
第十六条 海岸界桩书写
采用雕刻或压模的方式,分别在界碑的两个宽面自上而下书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的名称(少数民族自治县在其汉字下加注其通用民族文字)、国务院竖立、时间等字样。双立的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
第十七条 海岸界桩位置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