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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3]346号)


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以下简称“企业或作业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负责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与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不相符的,企业或作业者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开展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国家海洋局也可以责成企业或作业者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 二○○○年四月一日以前投入生产的海洋石油开发工程,企业或作业者应在二○○四年底以前,根据海区分局提出的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组织开展本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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