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或作业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接受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为企业或作业者指定从事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单位。
  第七条 评价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环评资格证书,同时具备国家海洋计量认证资质,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原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评价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 用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国家海洋局认可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第九条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应当根据各油田所处海域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开发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
  二、清洁生产工艺效果;
  三、各类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排放数量;
  四、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
  五、海洋石油开发生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工程开发的实际情况;
  七、存在问题;
  八、整改的时间、措施及建议。
  第十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组织进行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前,应当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编写《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为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方案”主要应当包括:后评价的目标、范围、工作内容、评价时段、采用标准和方法;调查的范围、项目、方法和调查站位的布设;评价的技术路线等。同时应当列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的主要方面。
  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重点评价范围应为排污混合区及平台附近海域;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为平台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及海洋石油开发生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其评价时段及标准方法原则上应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
  第十三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组织评价单位开展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后评价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