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林资发[200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1 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 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