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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更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

  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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