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证理字[2002]1号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所财务日常运营和财务外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
二十条第7款之规定,特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为本所理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建立相应工作程序和制度,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监督、审查和协调本所财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活动,提高内外部审计活动的质量和绩效。
第四条 委员会可建议选择或改聘本所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有权就本所外部审计情况向本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受聘本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在对本所审计工作开展之前,听取委员会意见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在本所财务职能部门将年度或定期财务报告递交理事会之前,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听取本所财务职能部门有关定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情况汇报;
(二)审核本所财务职能部门对有关定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审查由本所财务职能部门提交的涉及上述报告的其他相关材料文件以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根据上交所章程,委员会应聘请地方审计局或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报中国证监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