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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
  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个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71个
  (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浙江省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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