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
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个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71个
(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浙江省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