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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国宗函[2004]145号)


  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简易程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调查、检查或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所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局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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