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
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1.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3. 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 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1.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3. 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