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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4.报告制:属于事后管理范畴,是指被监管机构可自行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准入事项,并在实施后、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准入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无需给予回复。
  二、关于新业务准入监管问题
  (一)新业务的界定。新业务是指被监管机构尚未开办、须报经监管机构批准方可办理的业务(含外汇业务,下同)。
  (二)职责权限划分。银监会对被监管机构的新业务准入实行一级法人管理。
  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的分支机构只办理已经银监会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核准或备案并经其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或已包括在经批准的业务种类中的业务。对于银监会未批准的新业务,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应要求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不应受理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分支机构的新业务申请。
  (三)准入程序。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开办新业务应首先由其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或报告。其中,对已包括在经批准的业务种类中的业务(如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种类中的具体品种),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应在向银监会报告后再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办其法人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备案的新业务,应在开办业务后l0个工作日内,持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及其相关材料向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办理事后报告手续;开办已取消批准、备案的新业务,亦应在开办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持其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及其相关材料向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办理事后报告手续;开办已包括在经银监会批准、备案业务种类中的其他具体业务品种,其报告程序同前。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无需对此类报告办理回复。
  (四)有关要求。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积极跟踪相关机构新业务的开办情况,对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必要时可采取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暂时停办等措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可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并报上级监管机构。
  三、关于分支机构准入监管问题
  四家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总体上要符合其综合改革的安排,鼓励推行扁平化管理,减少分支机构层次,提升整体竞争能力。
  (一)职责权限划分。在银监会监管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出台前,各银监局对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机构准入监管(含设立、变更,下同)的职责和权限比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确定的分行的职责权限办理,各银监分局的上述职责和权限原则上比照该责任制中确定的中心支行的职责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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