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四家银行分支机构结构调整和升格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问题,依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关于银发[2002]10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银管发[2002]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关于营业部过渡为内设部门问题,依照10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办理;对过渡为内设部门或改建为同城支行有困难的,应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过渡或改建的方案和时间表,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为其换发金融许可证。
(三)关于四家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规范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四家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规范性与《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但鉴于四家银行支行以下网点众多,规范机构名称涉及面广、成本较大,因此,各银监局可视本地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并结合四家银行综合体制改革统一解决这一问题。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监管问题
(一)职责权限划分。对四家银行和四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监管,各银监局比照《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以下简称l号令)确定的分行的职责权限办理;各银监分局比照1号令确定的中心支行的职责权限办理。对需要上报银监会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比照105号文件授权银监局办理;对应由银监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各银监局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授权银监分局办理。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问题。银监会l号令提出的“同级职责平行调动”是指在同一法人机构内、行政或人事级别相同、履行职责相当的岗位之间的调动。对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其原有任职资格有效,无需重新核准。但其现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向其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就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征询意见,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对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做出监管评价。对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其离任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使其不宜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否决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关于因四家银行分支机构升格带来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问题。原则上应按照升格后机构的级别,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准入管理;对于行政级别、业务授权和业务范围不变、但已升格为支行的负责人的监管,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可根据其对风险控制作用的大小,自行决定是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