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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3〕36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利用的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现将《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格式)》、《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登记表(格式)》、《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编写大纲(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1月5日

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利用的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受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和有批准权的批准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管辖区域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条 申请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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