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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对于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和《小型采石场安全评估标准》(以下一并简称为《评估标准》)划为C级的矿山要限期整改、划为D级的矿山要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评估标准》A、B级的非煤矿山,应当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o被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按《评估标准》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各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实施动态管理。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等级的矿山,以不同的频度开展评估和督查工作,将评估结果定期公告。

  四、深化整治的进展安排

  (一)部署落实。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及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本地区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拌于1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六部(局)。

  (二)深化整治。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深化整治工作将分阶段持续开展三年。

  第一阶段:至2003年底,为整治基础阶段。各地要在两年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本地区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各省(区、市)制定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标准并结合《评估标准》,全面完成第一轮整治验收和对70%以上矿山的评估分级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为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继续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严防死灰复燃。自2004年初起,停产整顿未参加第一轮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经停产整顿达标后9需重新申请、经验收合格并按评估标准分类后,方可恢复生产;继续限期整改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将整治和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通过整治验收合格并划为A级(安全生产情况好)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工作循环机制;对划为B级(安全生产情况一般)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向A级标准发展,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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