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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投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二)严格验收,防止反弹。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验收工作组,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将验收标准与评估标准相统一,将验收进度与整治进展相衔接,严格按照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验收工作组内部应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要加强验收以后的复查工作,加大对非法矿山和死'灰复燃的已关闭矿山的执法力度,防止出现反弹。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因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非煤矿山和地区要从严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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