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各地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二《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大部分地区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已陆续开展了《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应继续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深化整治的形式和手段,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要逐步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为设立非煤矿山的前置性条件,以切实保证和提高办矿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市场准入条件,引导企业集约化经营、正规化办矿,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安全化。要探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

  (四)健全机构,保障条件。各地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为了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巩固所取得的成绩,各地应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员、工作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和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