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2003年6月6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我省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示》(粤工商个私字〔2003〕6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试点使用你局设计改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正本样式不变。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此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使用期满四年时换发;登记机关对营业执照使用期未满四年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版副本时不得收取换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