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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传[2003]2号 2003年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规划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秩序,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关于将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延长至2003年一季度末结束的精神,下一阶段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由普遍发动、全面整治转向重点整治,着力解决前一阶段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现就继续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加油站违法经营行为
  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将社会加油站密集、违法违规行为较为突出、经营秩序混乱的城市进出口和国道部分路段,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大整顿力度。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地市场整顿工作,严格查处加油站违法用地行为,凡非法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以及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加油站的进货、销售信息,实现据实征收。要认真落实加油站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督促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尽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具备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条件、账簿不全的加油站,限期整改。要严厉查处加油站偷逃税收行为,重点对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破坏税控装置、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加油站以及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销售的企业,对加油站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计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行为,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加油机强检率低于100%的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确保在2003年1月底以前完成强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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