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在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企业和经营性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
4、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非法传播软件行为,一方面要严惩擅自将软件上载到网上的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版权部门与信息产业部门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络服务商的控制环节,以有效治理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
5、各级版权、信息产业、公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和交换有关信息,逐级健全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6、软件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意识,既不侵犯他人版权,也要保护自己的版权。一旦发现其软件被盗版,应当积极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充分发挥软件权利人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举报-监督-查处的有效机制,提高打击盗版软件的效率。
7、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缩短登记周期,为软件权利人提供更加优良和便捷的服务。
8、经常开展普及宣传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活动,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对软件企业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增强软件企业的版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抵制盗版的良好社会风尚,为软件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版权、信息产业、公安、工商部门每年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应对新技术发展的执法能力。
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软件侵权盗版,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要对各地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