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签发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团体签证。
第十一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 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 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