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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4. 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对第(一)至第(五)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对第(二)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对第(六)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第十二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发给F签证。

  (一)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第十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发给J-2签证。

  申请J-2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和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G签证。

  申请G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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