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六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发给C签证。
申请C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七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L或者F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
(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 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二)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三)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