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对由一城市迁往另一城市的,由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内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七)第(一)项至第(六)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F签证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第三十一条 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照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