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二)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三)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可以根据本章有关规定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第三十二条 旅游团或者访问团成员丢失护照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照会以及接待单位公函随团出境,不再签发签证。不随团出境的,按照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等7个国家公民(不包括华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受理旅游者签证申请和团体签证分离申请,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二)探亲人员申请签证,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须提供本地常住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婚姻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留学生家属,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和留学生护照复印件或者居留许可复印件,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零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三)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二类授权单位公函。必须面见申请人并询问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必须面见申请人并询问有关情况,与相关单位和院校核实情况后,方可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对持其他种类签证申请居留许可一律不得受理。
第三十四条 另纸签证和居留许可发给下列人员:
(一)持有另纸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人员;
(二)护照签证页用完又领不到新护照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