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签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签发的人员。
第三章 制作与签发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采用贴纸形式,计算机打印,手工粘贴。
第三十六条 制作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在原签证和居留许可上加盖“注销”章,重新签发签证和居留许可。
签发团体签证,贴在团体名单表第一页的背面。办理团体签证分离,在旅游团名单中的分离人员姓名上加盖“注销”章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编号国徽章。
第三十七条 制作贴纸签证、居留许可后,将存根撕下粘贴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的右上方。
第三十八条 贴纸签证、居留许可“签发地”一栏填写签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盟)名称,如“山东”、“济南”。
第三十九条 “备注”栏和“居留事由”栏采取选项打印方式,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一) 偕行人:填写实际偕行人数。适用下列情况:
1. 在中国新出生的外籍婴儿,与父或者母共同持用一本护照;
2. 入境时偕行儿童,出境时申请减少偕行儿童,被减少的儿童必须持有单独护照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否则不予受理。
(二) 另纸签证:填写“另纸签证”。
(三) 对外国人采取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遣送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在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可上加盖“注销”章,重新签发签证,并在签证备注栏注明:
1. 缩短停留期限,填写“缩短停留期限,在 年 月 日前出境”;
2. 取消居留资格,填写“取消居留资格,在 年 月 日前出境”;
3. 公安部批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填写“限期出境,在 年 月 日前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在 年 月 日前出境”; 4、遣送出境,填写“遣送出境,在 年 月 日前出境”;
5. 对上述四类人员所作签证的“种类”、“次数”和“有效期”打印“*”,对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过期处罚完毕后允其自行离境的外国人,所作签证的“种类”、“次数”和“有效期”打印“*”,备注栏填写“准予10日内出境”。上述四类人员签证备注栏的具体期限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