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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2003年9月15日 国税函[2003]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3〕202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重组改制中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已批准该公司重组改制并在香港上市的方案,同时该公司还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的1303923094.18元呆账损失(具体项目损失情况见附表),由公司总部在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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