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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499号 2004年4月1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公司因受北京地区“非典”期间疫情影响,所有展览会全部停办,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的文件规定,同意免征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2003年5月至8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9499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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