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审[2003]10号 2003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院领导原则同意,现将《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予以解决。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意见,现就有关刑事再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对生效裁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由哪一个庭重审,文书如何编号。
此类案件应由审监庭重新审理,编立刑再字号。主要理由是,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由下级法院审监庭审理,便于上一级法院审监庭进行指导、监督。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审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刑事部分提起再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调解反悔,要求对民事部分也进行再审,如何处理。
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再审,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原刑事部分判决以民事调解为基础,刑事部分再审结果可能对原民事部分处理有影响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重新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可以在再审时一并重新审理。
三、对可能改判死刑的再审案件,应由哪一部门负责羁押原审被告人。
此类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应由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样规定的考虑是:监狱一般不具备关押这类原审被告人的条件,而且关押在监狱不但不便于法院开庭审理,也很可能影响到其他服刑人员的改造,不利于监管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