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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附件: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四条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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