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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其它农产品在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及网上交易市场。依托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
  第十条 支持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第四章 项目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条件
  (一)城市销地批发市场
  1、市场所在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人(西部地区市区非农业人口30万人)。
  2、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3亿元以上。
  (二)产地和集散地批发市场
  1、产地市场辐射范围内果菜等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万亩,水产品、畜禽产品产量超过20万吨。
  2、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三)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条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设立董事会,市场由企业法人统一管理,具备“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发展机制。市场具有完备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保证交易产品的安全卫生,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安全卫生、收费等方面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吸收经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管理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其它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地方政府要在资金、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章 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首先用于下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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