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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已转为公务员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对已转为公务员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复函
(2002年12月5日 民函[2002]203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已转为公务员后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请示》(赣民字(2000)236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33号)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的规定。鉴于转为公务员的人民警察已列入行政编制,同意将已转为公务员的原在监狱劳教系统负伤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由原所在单位抚恤,改为由民政部门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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