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下发《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精神,现将《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各地的征集任务,统一编号印制。《优待安置证》根据区域和户口性质,分别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以及“农字”与“非农字”字样。《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和证书之间加盖民政部印章,证书加盖县(市、区)民政部门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防制,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二、下发。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征兵任务数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视情况加发少量的备用数,以备填错、损坏时更换。备用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接掌握,原则上不下发。《优待安置证》的下发,采取派人领取的方法进行,领取时必须双人同行。数量较少或交通不便的,可以按机要文件邮寄。收取时要当面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填写。填写《优待安置证》时,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其中的姓名、性别、入伍通知书编号、入伍时间严禁涂改,否则无效。其他栏目填写有误时,应在有误处居中位置划一横线,在紧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处填上正确内容,并加盖民政部门印章,不得覆盖、粘贴和涂改,否则无效。
四、发放。县(市、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当年《优待安置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五、核销。《优待安置证》因填错、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应持作废的《优待安置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更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务于定兵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多余的或填错、损坏的《优待安置证》交回民政部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