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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军队干部按义务兵退出现役处理接收安置问题的答复

民政部对军队干部按义务兵退出现役处理接收安置问题的答复
(民函[2003]24号 2003年2月17日)


福建省民主厅:
  你厅《关于军队干部按义务兵退出现役处理接收安置问题的函》(闽民安函[2003]2号)收悉。经与总政干部部协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8]89号)、(民安发[1999]16号)和(民安发[2001]185号)精神,对军队干部因违犯军纪受撤职处分、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须列入干部复员安置计划,由其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没有列入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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