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省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民政部。
民政部初步判断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水利、农业、气象、海洋、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省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国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民政部。民政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中央救灾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部、财政部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