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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3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的试卷,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已会同部监察局和评卷专家在进行慎重核查、认定后,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确认考试成绩无效(在总成绩库中显示为“0”分),并制作成《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一同下发。请各司法厅(局)在对此名单进行认真核对后,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试人员。处理结果情况亦请同时上报部司法考试司。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收到考试成绩通知书10日内,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人准考证的复印件。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各地司法厅(局)应规定和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和不予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考试机构。该机构汇总造册并填写《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附件1)后,于6月20日前将查分呈报表报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由司法考试中心转评卷单位核查。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1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部),要求其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交回。
  2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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