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委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
现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工作”)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民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跨入新世纪新阶段,民贸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期间民贸优惠政策,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做好“十五”后3年的民贸工作
进一步做好民贸工作,加快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在活跃流通、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十五”期间是我国民族贸易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一定要有紧迫感,紧紧抓住“十五”后3年的发展机遇,迸一步增强责任感,用发展的思路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树立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观念,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民贸优惠政策,努力开创新时期民贸工作新局面。
“十五”后3年民贸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和科技为动力,按照发展现代流通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继续落实和完善民贸优惠政策,推动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快发展,建立与民族地区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消费需求相适应的民族贸易体系,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