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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协调和指导,认真落实民贸优惠政策

  各级民委要进一步明确所担负的任务,发挥优势和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没有建立协调机构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协调工作既要制度化,又要灵活多样。属于其他部门的业务职能但又涉及到民贸政策落实方面的工作,各级民委要主动协调,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当前,要重点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贸网点建设和技改贴息贷款中由省级财政配套贴息资金,协调有关银行对民贸企业贷款在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企业落实民贸优惠政策的指导,及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帮助民贸县和民贸企业用好、用足、用活民贸优惠政策。

  三、支持民贸企业加快改革和技术改造步伐

  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放手推进民贸企业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改革。要充分利用民贸优惠政策资源对资本要素的导向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领域。要积极探索运用资本重组的方式,帮助那些历史包袱沉重但扭亏有望的老民贸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要求,加快民贸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今后要把建设现代民贸流通业、运用新型商业组织形式建设民贸网点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现代技术改造作为民贸技改贴息贷款扶持的重点。要利用民族贸易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特色优势,培育、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的区域性、专业化特色市场。要积极支持民贸企业在保持传统经营范围和品种的基础上,把民族传统文化与消费时尚结合起来,不断研究、开发和生产新的民族特需用品。

  四、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

  建立良好的民族贸易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要把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作为民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做到一手抓政策扶持,一手抓市场监管,保证两手都要到位。要及时掌握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协调解决,积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和整顿力度,打击假冒伪劣,规范民族贸易市场秩序,维护少教民族群众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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