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制订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省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听取省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十三)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省联社股权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
(四)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省联社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省联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省联社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省联社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