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省联社工作人员;
(七)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理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记录;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从事经济、金融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派人列席会议。省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工作年限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不得到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能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履行下列职能: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三)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四)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
(五)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六)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七)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
(八)指导员工培训教育;
(九)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