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
(信部规[2003]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部2000年发布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进行修订。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已经完成。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
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