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2003)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 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