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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2003)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四级资质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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