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部规【2004】470号)
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可按照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二、为便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磋商,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期限暂定为1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