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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交通战备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通知

国防部交通战备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通知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简称《运力动员条例》)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布,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依法开展工作的轨道。《运力动员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同交通运输行业密切相关,凡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义务,承担所规定的责任。《运力动员条例》对于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证交通运输动员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释义》,深刻领会、全面了解、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将条例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在全行业形成一个学习贯彻《运力动员条例》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学习、贯彻《运力动员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重视运力动员工作,加强对运力动员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措施,采取有效的方法保证各项具体制度的落实,做到经济建设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两不误。

  四、要把学习、贯彻《运力动员条例》与组织编制动员预案紧密地结合起来,用法规指导编制工作,使各类动员预案真正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保证各项动员工作能得到较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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