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
(2002年10月12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
律师法》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应依法、积极开展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工作。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要设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国或本地区律师的维权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对在依法执业过程中,被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人员妨害其依法执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同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在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确实受到侵犯的基础上,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提出意见或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促使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维权委员会对所受理、承办维权案件,要向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应同时将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报上级律师协会;对重大维权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律师协会以及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以便取得支持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