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维权过程中,如发现律师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交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八)定期召开维权委员会专门会议,总结交流维权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的、普遍意义的维权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制定相应的维权工作措施。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义务接受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对维权委员会的指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律师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当地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律师协会秘书长及部分优秀律师组成。
根据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热心律师事业发展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或副主任推举委员一人主持。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应设立维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同级律师协会承担。各级律师协会应每年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和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捐赠,设立维权专项基金。在律师协会维权费用不足以支付合理的支出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有一定的筹集责任。
第四章 案件管辖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地的维权案件原则上由本地区律师协会的维权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上报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
第十一条 对于由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下级律师协会的维权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上报。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不向上级律师协会汇报的,上级律师协会有权进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