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之间应加大协助力度,对跨地区的维权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应积极给予配合,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维权委员会在接到被侵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维权申请后,经维权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立案,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向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上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申请复核;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律协调查、核实),各级维权委员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指派一至二名委员具体承办;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维权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
(四)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维权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
(五)如维权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面大,本地区解决有困难的案件,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必须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有关案件材料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六)对律师执业中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维权委员会要在维护其合法权益后,提交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第五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受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适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被驱逐出法庭或当众被羞辱、谩骂的;
(二)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受到有协助义务的机关、部门拒绝协助、配合律师工作的;
(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辩护意见被非法追究的;
(五)受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侮辱、谩骂、诽谤,使律师人格受到损害并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妨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全国律协1998年开始实施的维权规则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