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部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
1.中心代部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关委托中心管理的现有固定资产和今后购置的其经费由部计财装备司直接支付的固定资产。
2.机关委托中心管理的现有固定资产和今后购置的其经费由部计财装备司直接支付的固定资产,中心资产管理部门应单设台账分别管理。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应及时开具出入库凭单,送计财装备司有关财务处登账。
3.中心代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定期与计财装备司有关财务处对账,确保中心管理的资产账与计财装备司的财务账相符。
(二)中心自有固定资产是指中心现有的固定资产和今后由中心财务部支付经费自行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1.中心自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自购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调拨、配发的固定资产,有关单位(含境外单位)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等。
2.中心自有固定资产,由财务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设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资产大类及其所属单项资产进行编号,并按品牌、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进行明细登记和管理。
4.中心购入、接受调拨、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首先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编号,依据购物原始凭证、调拨单或有关赞助、捐赠资产的证明资料,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登记资产明细账。同时将其中一联“入库单”连同“原始凭证”一并送财务部门登账。
5.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入库、入账的固定资产调出、报废、变卖等减少时,首先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调拨单或有关批件,办理出库手续,并登记资产明细账。同时将其中一联“出库单”送财务部门登账。
6.资产管理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账物相符。
7.年终前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对账程序是:首先由财务部门打印出期末“固定资产”余额表,送资产管理部门对账;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财务部门送达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对账单核对资产明细账,核对无误后经负责人签字,退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无误的资产对账单,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报告表。资产管理部门如发现错记事项,应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连同对账单一并送财务部补记“固定资产”总账,确保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账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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