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办理督办事项的补充通知
(司办督字[2003]第4号 2003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各副省级市司法局办公室:
自2002年9月建立省(区、市)司法厅(局)督办工作联络员制度以来,督办工作更趋制度化,督办工作联络员认真负责,督办工作反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为了规范督办反馈渠道,明确督办工作规程,进一步做好督办工作,现补充以下要求,请各地按此执行。
一、承办单位接到部办公厅交办事项后,要及时按照厅(局)党委(党组)分工,报请厅(局)负责同志批转有关机构(部门)研究办理,并按有关要求明确督办要求和时限。
二、督办结果形成后,要单独写出正式办结报告,并附办理结果详细材料。办结报告主要是根据部领导批示和查明、办理事项的要求,写出结论性意见,要观点明确、文字简短,办理报告一般在600字以内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