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针对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专家们建议,国务院应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预测、分析问题,制定具有指导性的原则和对策。建立统一的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和严格的纠纷防范处理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得当,全面提高处置纠纷的能力和效率,保证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法制化、规范化。
(二)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缓解矛盾。非典疫情给国家、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考虑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缓解社会压力,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如对受这次非典影响冲击较大,经济利益受到相当损害的行业给予减、免税等救济政策。对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典患者给予减、免费用。对政府依法被免责而当事人确实受到损失的要予以适当补偿。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救死扶伤、抢救诊治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以及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对本单位受到非典疫情影响的职工尽可能给予救助。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面对非典这一突如其来的新型传染病,国务院及时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是应当看到,现行相关法律上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一是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制订于1989年的《
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的种类上规定比较模糊,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特别是存在强制措施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不确定,强制手段不具体、执行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应及时修改。同时还应根据医学科学和医学实践的发展,建立更为完善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
二是要加强行政立法。专家们认为,这次非典防治工作也暴露出行政立法方面的某些不足和滞后,建议在今后几年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如尽快将《公务员条例》上升为《公务员法》,制定《行政程序法》,修改《
国家赔偿法》等。另外,要按照
宪法原则制订《紧急状态法》,以解决紧急状态下出现的基本问题,保障紧急状态时期的法治和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