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排查和日常排查结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民转刑”案件。同时要注意把握好界限,避免将人民调解运用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纠纷的处理。
8.加强分类指导。针对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村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指导方法,总结不同类型的经验,树立不同的典型,推动工作不断发展。
9.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03年底前,争取全国70%的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达到名称、印章、标识、程序、文书“五统一”。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错案告知和业务指导等制度。
10.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调整、充实现有的调解人员,把真正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认真落实《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三、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帮教工作
11.改进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重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以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漏管,逐一落实帮教力量。
12.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的同时,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并使安置帮教工作与青少年保护、创建文明家庭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社区管理的功能,结合实际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教育活动。
13.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监狱、劳教所要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联系,坚持联合开展多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做法,增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谋生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偏见和就业歧视,鼓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就业岗位和落实社会保障。
14.推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以及各试点省(区、市)的数据库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